
说不后悔,是假的。 那个案子很累。 而且不赚钱。 十二万的律师费,扣掉律所成本、助理时间、证据固定费用,真正到我手里的并不多。 更何况,它原本可以很漂亮地结束。 八十七万退款。 免除二十六万尾款。 双方和解。 周启明保住大部分钱,我也按合同拿到该拿的费用。 可他用一场饭局,把这条路亲手砸碎了。 但我最后还是接了。 不是因为我圣母。 也不是因为我忘了那天晚上他说过的话。 而是因为我想给当年的自己一个交代。 那个用旧手机撑过大学前两年的林思明,确实欠过周启明一点情。 那一点情,我还了。 从此以后,两清。 我不会再因为“老同学”“兄弟”“朋友”这些词,自动降低自己的价格。 也不会再因为别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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